10月31日晚,有網友發布視頻稱浙江嘉善縣一橋上突發火災,該網友還配文稱“特大火災,一大巴車大橋上自燃,火勢迅猛,車上20多人,聽說只逃出5名。”
(網民發布的視頻截圖)
對此,浙江嘉興消防發布官方消息,辟謠此條不實的網傳消息。
官方辟謠
10月31日,嘉善縣姚莊鎮丁楓線往紅旗塘大橋方向100米處,有車輛起火,轄區消防力量立即出動撲救,17時29分火勢被撲滅,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。
謠言一一擊破
01
謠言一:大巴車起火❌
網傳信息中提到,起火車輛為一輛大巴車。據消防消息,現場起火的是一輛7座的面包車,車上裝有400斤紐扣,過火面積約8平方米,網傳信息不實。
02
謠言二:特大火災,火勢迅猛❌
據消防官方消息,17時16分消防接到報警,17時22分消防員到場,17時29分火勢被撲滅。從接警出動到處置完畢,僅用時13分鐘,與網傳的“特大火災,火勢迅猛”不符。
03
謠言三:車上20多人,只逃出來5人❌
據消防官方消息,車輛起火燃燒時,車內只有司機一人駕駛,且司機及時逃生,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,網傳信息背離事實。
阿消普法
新媒體時代
互聯網成為謠言滋生與傳播“溫床”
因其傳播速度快捷,范圍廣
一旦一些危言聳聽的謠言
形成了一定規模
就會造成不良的影響
在網絡上編造、散布謠言是違法行為
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
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、行政違法責任
和刑事責任
民事責任
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
民事主體的名譽權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規定
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相關規定如下:
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
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、輿論監督等行為,影響他人名譽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捏造、歪曲事實;
(二)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;
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行政違法責任
如果散布謠言
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
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
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
尚不構成犯罪的
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規定
給予拘留、罰款等行政處罰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定如下:
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刑事責任
如果構成犯罪
則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規定
追究刑事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定如下:
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